(PART1)了解反洗錢基礎知識 什么是洗錢? 洗錢,是一種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是將犯罪或其他非法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入,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的途徑或方式 常見的洗錢途徑或方式有: 1.通過境內外銀行賬戶過渡,使非法資金進入金融體系: 2.通過地下錢莊,實現犯罪所得的跨境轉移; 3.利用現金交易和發達的經濟環境,掩蓋洗錢行為: 4.利用別人的賬戶提現,切斷洗錢線索; 5.利用網上銀行等各種金融服務,避免引起銀行關注: 6.設立空殼公司,作為非法資金的“中轉站”; 7.通過買賣股票、基金、保險或設立企業等各種投資活動,將非法資金合法化; 8.通過購買彩票進行洗錢; 9.通過購買房產進行洗錢; 10.通過珠寶古董交易和虛假拍賣進行洗錢 洗錢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提供資金帳戶的; 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4.跨境轉移資產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什么是反洗錢?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為什么要反洗錢? 洗錢不僅是一種犯罪活動,而且因其規模大、覆蓋面廣、涉及社會經濟活動深,對宏觀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平都是重大威脅隱患。 為犯罪分子隱藏和轉移犯罪所得提供便利,助長更嚴重和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 洗錢會滋生地下經濟金融活動,使大量非法收益在正規經濟體系之外循環,影響金融市場穩定,危害經濟健康發展。 洗錢還會助長和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極大阻礙國家經濟金融發展。 如何避免落入洗錢陷阱呢? 1.選擇可靠的金融機構 合法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會在其主管部門的監管下開展業務,履行反洗錢義務,并對在業務過程中依法獲得的客戶信息予以保密,以保障客戶權益。 非法金融機構往往以高回報誘惑客戶,隱藏業務真實目的,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資金、清洗黑錢,無法保障客戶資金及信息安全。 2.主動配合身份識別 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應根據要求,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實填寫本人身份信息;如個人信息發生改變,還應及時前往金融機構或通過官方渠道進行更新。 3.守好個人賬戶證件 金融賬戶不僅是個人進行交易的工具,當發生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國家能夠通過賬戶的活動記錄進行安檢調查,因此不出租、出借本人金融賬戶不僅保障個人資金、賬戶的安全,更防止他人將此利用于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4.勿幫他人過渡資金 犯罪分子會通過各種方式轉移非法資產,但由于賬戶會對金融交易活動進行記錄,所以犯罪分子往往會選擇與其無直接聯系的賬戶進行操作。因此,受朋友之托或受到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或公司賬戶為他人過渡轉移資金的,實際上是為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錢的渠道。 5.提高意識不輕信 互聯網雖然提高了人們獲得信息的效率,但在信息的甄別上需要更加謹慎。不要輕易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向陌生賬戶匯款或轉賬,也不要因貪一時便宜而落入網絡詐騙、非法集資的騙局中。 面對洗錢行為 我們要堅決說不 大家在保護好自身信息的同時 請積極舉報相關的洗錢行為 為維護社會經濟安全穩定 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PART2)應該了解的新《反洗錢法》知識 修訂歷程 2021年6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4年4月26日和2024年9月13日審議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反洗錢法》的頒布一方面進一步推動我國的反洗錢工作全面、持續、有效地與國際標準接軌,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下反洗錢工作的人民性與專業性。對我國反洗錢“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與工作方法給予了強有力的支撐,與時俱進地完善了反洗錢義務履職要求,提高了對反洗錢違法違規情形與行為的處罰力度。 反洗錢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義務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 第三十八條 與金融機構存在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準確、完整填報身份信息,如實提供與交易和資金相關的資料。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金融機構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絕辦理業務、終止業務關系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并根據情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受益所有人 第十九條 本法所稱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終擁有或者實際控制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組織最終收益的自然人。 第六十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未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向登記機關提交虛假或者不實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區的市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務; (二)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 (三)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問。 客戶盡職調查包括識別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較高洗錢風險的,還應當了解相關資金來源和用途。 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應當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進行,對于涉及較低洗錢風險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簡化客戶盡職調查。 第三十條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持續關注并評估客戶整體狀況及交易情況,了解客戶的洗錢風險。發現客戶進行的交易與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客戶身份、風險狀況等不符的,應當進一步核實客戶及其交易有關情況;對存在洗錢高風險情形的,必要時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額或者頻次,限制業務類型,拒絕辦理業務,終止業務關系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在其業務權限范圍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平衡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系,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與客戶依法享有的醫療、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服務等相關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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